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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和缓考
(一)免考
1.免考对象:因身体残疾或身患严重疾病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和虽有残、伤、病但没有丧失运动能力确需静养的考生。
2.免考程序:凡需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中招体育考试免试申请表》(见附件3),经学校及考生家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统一报区县(自治县)中招体育考试小组批准,同时交验相关佐证材料。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需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材料及病历资料;未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需交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免试考生的申请及佐证材料要存入考生档案。凡获准免试的考生名单必须在学校张榜公布。
3.成绩计算:因身体残疾或身患严重疾病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获准免试后,按满分的80%(40分)计入中招升学考试总分;因残、伤、病,但没有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获准免试后,按满分的60%(30分)计入中招升学考试总分。
4.纪律要求: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体育考试成绩以0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二)缓考
1.缓考对象: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例假)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
2.缓考程序: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例假)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由考生申请,报学校和当地主考,经在场医生核准,主考签字后准予缓考。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经考场主考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准予缓考,但已考项目成绩有效。
3.补考规定:各区县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左右统一组织缓考学生补考,缓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届时仍不能考试的学生如符合免试条件可按免试办法予以处理。如考生自行放弃考试项目,则该项目作零分处理,已考项目按最后得分计入总分。无故缺席者不予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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