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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教书的是老师,但育人的一定是父母》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传播,转载的公众号无数。此论不细看,貌似有些道理,但仔细推敲,就发现了值得商榷的地方。教书是传授知识和技能,育人是引导学生学会做人,教书与育人二者是因果关系,又是互动关系,又各自独立。读完俞文给人留下的印象就是老师只负责教书,育人的责任是学生父母的,强调了独立性,忽略了互动关系。所谓的学校教育就是教书育人,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寻找自己生命的意义,实现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谈教育必须要明白教育是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教育形态构成与支撑的,这三种教育形态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不是截然分开的。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影响孩子成绩的主要因素不是学校,而是家庭。如果家庭教育出了问题,孩子在学校就会过的比较辛苦,很可能会成为学校的“问题儿童”。成绩好的孩子,妈妈通常是有计划而且动作利落的人。父亲越认真、越有条理、越有礼貌,孩子成绩就越好。不能把家庭教育简单的省略为家教,把家庭教育等同于辅导孩子学业。
不少家长认为,孩子学习的好坏是学校教育的结果,人民日报《教育改革要从家长教育开始》的文章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的确很重要,美国人泰曼•约翰逊认为“成功的家教造就成功的孩子,失败的家教造就失败的孩子”。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做父母的责任,没有认识到科学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成人成才的重要性。忽略教育之道,千方百计地为孩子找好的学校,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让孩子上重点学校或者出国求学。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孩子越来越像自己的父母,但是没有哪些孩子会越来越像自己的老师,因为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性格、行为习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孩子的性格和行为习惯的形成与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
家庭教育很重要,但是良好的家庭教育又是怎样来的呢?学校有没有责任?留守儿童这么多,媒体老是指责父母不负责,但是这些父母为何要背井离乡?元月12日《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80.3%的受访者认为学校教育对学生家庭的依赖严重,75.6%的受访者认为这已经给家庭造成了较重负担,64.7%的受访者认为“全能家长”不是“全能宝宝”的必要条件。现在很多专家老是强调家庭教育怎样怎样,包括一些名校的校长,得意洋洋地宣称了他的研究成果:说是成绩好优秀的学生,家庭教育搞得好。我觉得这实际是忽视或者推脱了学校的教育责任,把教育责任推给家长了。有些学校一味给家长提要求,把家长当成“编外老师”,导致了老师和家长的身份迷失和角色错位,家庭教育毫无独立性甚至彻底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这种关系下,家长没有和学校商讨的勇气和底气,不甘心也没办法,毕竟孩子在人家手里。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教育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欧洲的很多国家,为了让儿童有更好的家庭教育,母亲的产假可长达三年,照样有工资福利可领,父亲也能有一年产假,家庭的教育开销由政府买单。
家庭教育很重要,老师和家长的身份与角色要相对明确,所发挥的作用也应有一定区别。正常、健康的家校关系,应该是分工合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而不是没有边界、难以区分、彼此叫苦。把一流的学生培养成一流的人才的教师,只能算是三流的教师;把非一流的学生培养成一流的人才的教师,才是真正一流的教师,任何一个教育家都是因为对非一流的学生的培养获得成功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家的。如果把教育的责任推给了家庭,那教育家从那里产生?教育家是培养或引导孩子成人、成才,其任务不只是培养家长来行教育之道。现代教育教学理论认识到,要教育好学生,首先要教育好教师。那么,要教育好孩子,也一样首先要教育好家长。
家庭教育很重要,但在现实中,有些学校一味给家长提要求,把家长当成“编外老师”,代改作业、代为监考、代管安全,美其名曰“参与式教学”,导致了老师和家长的身份迷失和角色错位,家庭教育毫无独立性甚至彻底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扭曲和异化了正常的家校关系。要厘清现代教育中家长和学校以及社会的各自责任,不能家长只养不教,学校只教不育,社会只问不管,不能模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把本该属于学校的职责推诿给家长承担,更不能打着加强家庭教育的旗号,推脱学校的教育职能。该学校的不推诿,该家长的不塞责。
家庭教育很重要,立法不能滞后,让家庭教育有法可依。我国现在有规范家庭行为总则的婚姻法,有规范教育行为总则的教育法,可却没有规范家庭行为中教育行为的细则,以及规范教育行为在家庭中的细则。家庭教育“为民族立命,为万世开太平”,为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的责任。国民教育的平台是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大支柱支撑的,现代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都有法律的规范、科学的指导、现代技术的支持,而家庭教育几乎仍然是自然原始状态、缺乏科学指导。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滞后,也让学校有时无所适从,如果家庭教育这一支柱继续弱小,与另两个支柱形成巨大差别,国民教育的平台就会倾斜,更不可能平稳、和谐、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此,国家必须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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