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论公文的美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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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重在实用的公文,作为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有其独特的美学特征。实用性是公文最显著的特性,公文的内容具有实用美和威严美;公文的主题明确单一,表现为鲜明美和单纯美;公文材料呈现为真实美和准确美;统一有序的公文格式体现出规范美和严整美;公文语言之美是一种严肃、和谐的庄重、得体美。

  关键词:公文;美学特征;实用;鲜明;规范;庄重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固定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1]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文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13种。

  谈起文章之美,人们想到的往往是文学作品那超越时空界限、关于人性与爱情的主题美,出乎意料而又在情理之中的情节美,起伏跌宕、抑扬张弛的结构美,活泼华丽、字字珠玑的语言美……似乎文章之美为文学作品所独有。公文因其重在实用、体式规范、语言简洁,则是“艺文之末品”(刘勰•文心雕龙),与美无缘。其实,这是人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美为何物?我国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注:“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美是一种善”(形而上学)。从东西方不约而同提出“美善同意”可见,“美”一开始就与实用密不可分。现代美学家朱光潜提出“美是一种价值”(谈美书简),鲁迅先生也认为“在美的愉乐的根底里,倘不伏着功用,那事物也就不见得美了”(鲁迅全集•第四卷)。由此可见,重在实用的公文,作为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应有其独特的美学特征。

  一、公文内容的实用美和威严美

  实用性是公文最显著的特性。与用以欣赏的文学作品不同,公文是针对公务活动和公务管理中的某个问题或某种需要而制发的,有着明确的实用写作目的。公文服务于现实,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它是从现实出发,着眼于实际问题的回答、解决或适时地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力求解决,是实用性最强、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应用文体。公文因实用而生,为实用而作,是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其内容必须服从实用的需要。公文是对公务活动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大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小到一个单位内部工作的有序开展,都需公文的内容规范。公文是加强公务活动联系的纽带,具有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交换意见、协调关系的作用。不管是下行文、平行文还是上行文,也不管是发布法规、法令,还是传达方针、政策,或是商洽工作、反映情况等,都是在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公文虽无文学作品委婉含蓄、曲径通幽的艺术美,却有自身直截了当、明快务实的实用美。艺术美以供欣赏为目的,实用美则以实用为目的。实用是写作功利的反映,实用美则是美学功利性的表现。

  公文由党和国家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特

定目的而制发的,是指导公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公文,特别是下行文,或者发布法令、法规,或者传达方针、政策,或者部署工作、安排活动,都体现了制发机关的意图、意志,都具有示意性和导向性,对受文机关和人员都具有指挥和指导作用。公文是党和国家政策和法令的载体,是其政策、方针和意图的具体化。它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地遵循和执行,有令则行,有禁则止。这种权威性是通过法律和组织纪律得以保证的,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行政的指令性。[2]因此,在公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禁字句,祈使句,它们或下指示,或发号召,或提要求,或作动员,体现着公文的威严美。

  二、公文主题的鲜明美和单纯美

  主题是文章的灵魂,在文章中起着统摄全篇的重要作用。文学作品通过塑造形象,描摹生活画面感染人,以表现作者的情感和对社会、人生的理解。作者的思想观点像恩格斯所说“愈隐蔽愈好”(致玛•哈克奈斯),作品的主题通过形象表现,通过形象领会。读者可能对作品中的形象分析出相互不同的、甚至不同于作者意图的意义,“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公文则是“有为而作”,是根据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目的而写的,是作为“工具”直接用来办事的,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不是用以欣赏的。其主题自然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含而不露,给人以广阔的想象空间,叫人捉摸不定。公文不求弦外之音,言外之意,不能有任何歧义;应当丁是丁,卯是卯,直言不讳,明确表态;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哪些成绩应该表扬,哪些缺点需要克服,哪些经验应该吸取,哪些问题需要解决都应明确表明,不能含混不清。公文从标题开始便开宗明义,直截了当地点明文章的主题;正文更是落笔入题,开门见山,清晰地亮明主旨,表明态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态度明朗,毫不含糊,体现了主题的鲜明美。公文只有主题鲜明,才能使受文机关明了作者制发该文的意图,才能便于操作、实施,更好地发挥公文指导工作、规范言行、联系公务、宣传教育、报告指示、依据凭证等作用,才能体现公文的实用价值。反之,则会削弱公文的作用,甚至造成误解,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与文学作品主题的多元性不同,公文的主旨必须单一、明确,坚持一文一事,一题一议,一个中心贯穿全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文关系准确、稳妥,便于理解贯彻,提高工作效率,主题的单纯美也一览无余。

  三、公文材料的真实美和准确美

  真实是事物客观性的体现,真的事物才美。真实对于文章非常重要。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狄德罗认为“真、善、美是些十分相近的品质”(文艺理论译丛•1958•第四期)。黑格尔也说:“美与真是一回事……美本身必须是真的”(西方美学家谈美和美感)。因此,无论是公文还是文学作品,都把真实作为选用材料的重要标准,并力求以此给人以美感。然而公文与文学作品对“真实”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文学作品的“真实”是“艺术真实”,允许虚构、想象、典型化,以“假”的现象反映“真”的本质。公文的“真实”则是“生活的真实”即“绝对真实”

,所选材料涉及的时、地、人、事、因、果与客观实际须完全一致,不仅具有本质真实性,而且具有客观实在性。公文材料的真实准确之美是一种内在的美。  真实准确是公文材料的生命,《办法》明确规定拟写公文要“情况确实,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公文涉及的事实及所引用的材料、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错漏。材料真实准确,才能使受文机关了解真实的情况,掌握真实的信息。如果材料失实,就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上导致错误的决策,对下身形成错误指挥,降低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

  公文还具有现实凭证作用,应是可靠的信息资源。公文应真实地反映公务活动的情况,负载公务的内容。公文失效后,还可以作为文献、档案、资料加以保存,是研究历史、政治、政策和形势发展趋势的依据。[3]因而公文中的情况、问题、事实、数据,都应是真实准确的。

  四、公文格式的规范美和严整美

  文学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个性化,重视独创性,“文无定式”,忌雷同;表现手法忌平实,主张用抑扬、张弛、虚实使文章跌宕有致,扣人心弦。所谓“为文要曲”,“文似看山不喜平”。

  公文则与之不同,由于其重实用讲效率,为了方便、快捷、有效地办理事务,形成了自身特有的、相对固定的制发程序和写作格式。一篇完整的公文包括文头、正文、文尾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又各有数项法定的具体内容。《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统一规定为:“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党的机关的公文格式也作了相似的规定。除正文结构外,上述各项在文稿中的位置是确定的,就是用纸、书写、装订也都有统-规定。常用文种在正文的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程式,不得随意为之。这是人们在长期的公文实践中为适应工作需要而形成并逐步规范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体现着公文的指向、秩序和规律。公文这种结构模式的规范和谐、格式的严整统一,给人以规范严整之美。

  公文的这种特定格式,是公文权威性在形式上的具体体现。只有公文格式统一规范,才能使受文机关尽快明了公文的各项内容,使公文的内容得以正确实施,写作目的得以顺利实现,使公文的立卷归档、查找使用变得方便快捷,从而确保了公文的完整和正确,体现出公文的实用性、工具性、高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公文语言的庄重美和得体美

  文学作品重视语言的形式美,讲究语言的音韵排列和描写的生动优美,被称为语言的艺术。公文的语言美与之不同。公文是用来办理公务的文件,它或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或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或联系商洽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具有鲜明的实用性、权威性,其语言运用必须与之相适应。普希金曾说:“美应该是庄严的”。公文语言之美体现为严肃、和谐的庄重美和得体美,这种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语准

确严谨。要表达明确的主题,必须借助准确的语言。《办法》规定公文“用词用字准确、规范”。公文事关党务、政务等各种公务,政策性极强,因此语言准确精当、恰如其分尤其重要。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当前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损害我们党、政府、军队的肌体和国家的信誉,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社会安定。”其语言运用非常严谨、准确,“腐蚀、损害、毒化、污染、破坏、妨碍、影响”7个动词与其宾语的搭配恰当、自然,从7个方面说明了当前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严重性,而“已经和正在”两个副词连用,强调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迫切性。若将上述词语换为他词,则其语义表达的准确严谨必将受损。

  二是用语简洁明确。以实用为写作目的的公文,其语言不仅要让读者准确理解,而且还应讲究办事效率,因此用笔惜墨如金、言简意赅,起笔开门见山,落笔不画蛇添足,表述事件简明扼要,阐述道理一语道破,篇无累句,句无累字,言止意尽,以简见美。“文以辨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刘勰•文心雕龙)。我国公文自古就有讲究简洁的传统,如汉高祖的《入关告谕》、汉武帝的《求茂才异等诏》、曹操的《论吏士能行令》等都只有二三百字,甚至百把字。古典公文尚且如此,在快节奏、重效率的今天,更应精炼简短,以便及时、迅速地用以指导公务。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4],其正文不足50字,字虽少,意却明。再如“特别地在此以函的方式回复你们”长达14字的句子,在公文里简为“特此函复”,即礼貌得体又干净利落,体现了简约之美。

  三是用语质朴平实。公文是用于实践的,当然不能诘屈聱牙、艰涩难懂,而应朴素无华、通俗自然。因此一般不用描写、抒情等表达方式,不追求华丽的词藻,忌用夸张、双关、反复、象征等修辞手法。好的公文语言犹如“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朴实无华,显现的是一种朴素美。

  四是用语严肃得体。公文具有法定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其内容的严肃性决定了公文语言的严肃性。公文语言选词严谨规范,不用口语方言;表意一语中的,不点缀铺陈;语气坚定有力,不模棱两可;格调严肃郑重,不诙谐幽默。这样,公文的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公文的效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5]以“通知”的常见结语为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实施”,其语言表达严肃明确、简洁得体。若将“施行”改为口语“算数”、“认真”改为“尽量”则严肃得体之美顿失。

  总之,只有公文的内容实用、主题突出、材料真实、格式规范、语言优美,才能从各个侧面体现出公文的美学特征,使之更具有实用性和法定性,更好地服务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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